(2016)粤2072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56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公民身份号码×××46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英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至中山市黄圃镇大兴中路69号对开路段时,碰撞黄某驾驶的粤X×××××号小汽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罗某先驾车逃离现场,后驾车返回现场并欲弃车逃跑,黄某将罗某抓获交公安机关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罗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1.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赔偿黄某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圃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罗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巫斯霞黄雪仪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