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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平与李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李占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4620号原告:谢平,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佳钰工贸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钰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腾,龙岩市新罗区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占高,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谢平与被告李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占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占高返还谢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9月7日、9月27日,李占高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谢平借款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共计2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谢平经多次催讨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李占高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李占高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谢平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3%计算,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李占高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4月。2015年9月7日,李占高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谢平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2015年9月27日,李占高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谢平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谢平经多次向李占高催讨借款本息未果,于2016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李占高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谢平借款200000元,有借条和银行转账明细为据,事实清楚,予以认定。经谢平催讨,李占高未及时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偿还。谢平要求李占高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谢平要求李占高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前述三笔借款中仅2015年9月1日的借款100000元双方在借条上有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3%计算,而2015年9月7日和2015年9月27日的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且谢平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占高实际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的事实,故2015年9月7日和2015年9月27日的两笔借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6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李占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占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谢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同时一并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谢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谢平负担25元,李占高负担2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