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1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必梅与被执行人郑德财、冯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必梅,郑德财,冯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1134-5号申请执行人冯必梅,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郑德财,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冯大妹,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必梅与被执行人郑德财、冯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岚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德财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同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评估,其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75万元。同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将该车辆依托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同年7月1日在原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20%,即以人民币7.8万元予以第二次公开拍卖,并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其中申请执行人冯必梅共分得执行款目人民币18242.6元,现被执行人郑德财、冯大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郑德财、冯大妹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郑德财、冯大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宁代理审判员 叶禹执 行 员 陈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