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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行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其文与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其文,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其文,男,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法定代表人屈燕疆,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陈其文因其诉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以下简称红谷滩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其文申请再审称,前湖宾馆没有设置警戒带、警戒区,没有发布公告不能进入。其自进入宾馆到被推出来时间不超过五分钟,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不应当受到治安拘留处罚。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并确认红谷滩分局治安拘留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南昌市党代会是全市重要会议之一,作为会议召开地的前湖宾馆并不是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陈其文明知重要会议在前湖宾馆举行,为造成影响,达到其信访目的,不听执勤民警劝阻,强行闯入会议地点,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红谷滩分局对陈其文作出治安拘留七天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其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其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万进福代理审判员  涂 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柳雨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