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云南某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2016)云2324执20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行为,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有关部门缴纳2010年1月至2016年2月的养老保险费及2009年10月至2016年2月的医疗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执2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芝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