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洪林申请执行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林,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林园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林甸县龙江银行有存款。已将此款划入法院执行款专户,给付申请人王洪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于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凡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