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任晓燕与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燕,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07号原告任晓燕。委托代理人余广利、高军,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镇青龙村。负责人王智敏,该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长兵,该公司出纳。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李斯路佳境天城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任晓燕与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晓燕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燕撤回对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晓燕负担。审 判 长 王靖莉审 判 员 董卫群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怡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