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大连某某某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大连某某某某某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某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某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正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欣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