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喜才与李美玲、田银喜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才,李美玲,田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才,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李美玲,女、1965年1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田银喜,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喜才申请执行李美玲、田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喜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继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