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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崔新波与李有才、李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波,李有才,李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564号原告崔新波,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有才,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彩虹,女,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系被告李有才之妻。原告崔新波与被告李有才、李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崔新波以被告李有才、李彩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新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新波负担。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全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