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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赵卫东与李小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东,李小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4民初457号原告赵卫东,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李小琛,曾用名李小深,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原告赵卫东与被告李小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小琛于2012年3月20日到原告赵卫东处租赁建筑物资,价值1565元,该批物资截至2013年5月19日经双方核算确认租金为5000元,两项合计为6565元,被告李小琛于2013年5月19日给原告赵卫东出具欠条两份后即不再联系,致使原告无法追回被告李小琛所欠6565元欠款。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565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小琛经公告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2013年5月19日,被告李小琛向其出具的欠条两份。拟证明原被告发生建筑屋物资租赁事宜,被告未给付租赁租金及返还租赁物,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赁物资款1565元及租金5000元,两项合计6565元。被告李小琛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卫东系经营租赁站生意,2012年3月20日,被告李小琛到原告处租赁建筑物资,租赁后被告李小琛未返还原告租赁物,亦未向原告结算租赁租金,后于2013年5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李小琛向原告赵卫东出具欠条两份,内容分别载明:“今欠到赵卫东以下物品,十字口250个×4.5元/个=1125元、接扣40个×5.5元/个=220元、转扣40个×5.5元/个=220元,以上物品款壹仟伍佰元陆拾伍元正”、“今欠到赵卫东现金伍仟元正(5000元)”。出具欠款凭证后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小琛偿还所欠租金款5000元及物资作价款1565元,两项合计656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小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原告赵卫东出具欠款凭证,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该债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56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小琛经本院依法传唤,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琛应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卫东欠款65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50元,由被告李小琛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程延涛人民陪审员  常广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怀远后附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诉须知: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应向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供如下材料:上诉状副本(份数按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提交)。盖有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果是律师办理上诉事项的,应提交公函和委托书。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费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七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