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7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荆志刚上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纺织离退休干部局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志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纺织离退休干部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志刚,男,1940年2月11日出生,退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纺织离退休干部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法定代表人周佳萍,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潇,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荆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纺织离退休干部局(以下简称纺织离退休干部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7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吴静担任审判长,法官赵楚、李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荆志刚在一审中起诉称:荆志刚之妻张玉萍是纺织离退休干部局处退休职工,享受副处级待遇,现已去世。2010年3月,张玉萍有一笔约4.6万元的住院费纺织离退休干部局没有报销。现荆志刚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纺织离退休干部局侵犯张玉萍的公费医疗权,并向张玉萍及家属道歉;2、纺织离退休干部局报销张玉萍2010年3月4.6万元住院医疗费;3、纺织离退休干部局按报销额的50%赔偿拖欠六年住院费的利息损失;4、纺织离退休干部局对最终自付超高医疗费(14万占33%)依法依规适当救助;5、对纺织离退休干部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荆志刚之妻张玉萍的《一般行政职务干部评定表》,可以看出荆志刚之妻张玉萍为公务员,纺织离退休干部局亦是以公务员身份为张玉萍办理退休手续,故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荆志刚不构成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故对荆志刚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荆志刚的起诉。荆志刚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依据纺织离退休干部局提供《一般行政职务干部评定表》就认定张玉萍是公务员是错误的,没有事实根据。中华纺织总会是行会组织,是社会团体,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评聘国家公务员,中华纺织总会与张玉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而是社会团体与职员的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因医疗费纠纷,张玉萍以公民身份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受理。故荆志刚上诉请求依法审理。纺织离退休干部局对于荆志刚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经一审法院查明,荆志刚之妻张玉萍为公务员,纺织离退休干部局亦是以公务员身份为张玉萍办理退休手续。故此,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荆志刚不构成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静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