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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解月明与张丝雨、丹阳市欧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月明,张丝雨,丹阳市欧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198号原告:解月明,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丝雨,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丹阳市欧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107、203、303、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41776763。负责人:纪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月明与被告张丝雨、丹阳市欧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毅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