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宁与青岛新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宁,青岛新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494号原告卢宁,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于作金,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93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安海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宁诉被告青岛新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宁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宁撤回对被告青岛新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宁负担。审判员 于周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