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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苏钟情与何友省、石彩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钟情,何友省,石彩凤,朱家育,许丽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苏钟情。被执行人何友省。被执行人石彩凤。被执行人朱家育。被执行人许丽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钟情与被执行人何友省、石彩凤、朱家育、许丽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友省、石彩凤、朱家育、许丽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何友省、石彩凤、朱家育、许丽完交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何友省、石彩凤、朱家育、许丽��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友省、石彩凤、朱家育、许丽完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何友省、朱家育、许丽完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车牌号为浙C×××××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彩凤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扣押),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查扣。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友省、石彩凤、朱家育、许丽完有财产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友省、石彩凤、朱家育、许丽完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8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德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