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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89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