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411崔森与邵永平、崔井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森,邵永平,崔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崔森,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邵永平,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崔井芳,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崔森与邵永平、崔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邵永平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崔井芳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邵永平、崔井芳轿车各一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