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林成成与万杨、涂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成,万杨,涂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260号原告:林成成,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被告:万杨,男,199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涂相玲,女,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成诉被告万杨、涂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成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万杨、涂相玲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杨、涂相玲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雅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