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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与被告唐天群、王金超、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唐天群,王金超,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4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号。负责人周萍,行长。委托代理人柴晓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天群,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老洼坪村赵家坪组*号。被告王金超,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双河乡厚朴园村*组**号。被告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号*层。法定代表人唐文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与被告唐天群、王金超、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铭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