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秀民、苏志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秀民,苏志远,牛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77号申请人:许秀民,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县。被申请人:苏志远,男,汉族,1959年11月2日,住濮阳县。被申请人:牛春芳,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住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濮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濮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抵押、变更登记或者买卖,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