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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秦春梅与万春平、杨长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梅,万春平,杨长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759号原告:秦春梅,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富光,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自由职业,住铜仁市碧江区,特别授权。被告:万春平,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杨长信,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侗族,务工人员,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负责人:阳必云,系该支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708号。委托代理人:刘峰,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杨秀令,系该支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南路6号。委托代理人:廖浦,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员安,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秦春梅与被告万春平、杨长信、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原告秦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成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