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与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异4号异议人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卫华,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柳旭阳局长本院在执行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异议人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异议人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6年8月14日,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2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仲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敏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