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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新宇与代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宇,代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宇被申请执行人代华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新宇与被执行人代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49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第4923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