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1民初00297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法定代表人: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与被告杨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海经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万科公司诉称:万科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万科洋浦花园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8元,杨海为该小区15栋2单元C103室业主,建筑面积142.55平方米。杨海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5131.92元,经多次催要及书面通知,杨海至今不予理睬。请求判令:杨海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131.92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杨海未出庭亦未提供证据。根据万科公司的举证,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杨海为万科洋浦花园小区15栋2单元C103室的业主,建筑面积142.55平方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万科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按每月1.8元/平方米收费,物业费按季度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万科公司交纳当期的物业服务费,在下季度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0.3%向万科公司交纳违约金。经杨海授权,杨海的妹妹XX代杨海接受房屋,并在临时管理规约上签字,其上写明万科公司有权追缴物业服务费用。杨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共计5131.92元。万科公司向杨海发出缴费通知,但杨海未交纳。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物业服务合同》、已缴费凭证、《万科杨浦花园入住资料》等。本院认为,物业服务费是每位小区业主为维护本小区公共设施等事宜交纳的费用,杨海作为小区成员应履行交费义务。同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万科公司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该费用符合合同及相关规定,杨海有义务按约定交纳,杨海拖欠物业服务费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杨海应向万科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513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海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13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陈皓& # xB;人民陪审员 路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思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