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金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金文,刘晓丽,王海龙,王成野,德惠市金鹏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王金文,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晓丽,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海龙,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王成野,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德惠市金鹏供热有限公司,住德惠市米沙子镇。法定代表人王金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王金文、刘晓丽、王成野、张羽嘉、王海龙、德惠市金鹏供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文、刘晓丽、王成野、张羽嘉、王海龙、德惠市金鹏供热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文、刘晓丽、王成野、张羽嘉、王海龙、德惠市金鹏供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晓丽购买的,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伊通河以东、吉林大路以南、临河街以西,伊水名苑(高格蓝湾),房号:1002,合同编��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海龙购买的,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南关区规划南湖中街以东,南环城路以南,新里.4-107/18-10,房号:2006,合同编号,建筑面积:73.8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王成野购买的,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远达大街87号,房号:101,合同编号:0000000000600134,建筑面积:263.4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预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