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19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郑某某,男,1964年2月11日生,沈阳市人,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承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宝良经本庭公告送达庭审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1年7月1日未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俩名子、女。结婚以后头几年我��在城里租房居住,我做点小买卖维持生活,可他啥也不干,累活,脏活都不干,就连我作月子他都不照顾我。一天麻将打着,没有钱就和我要,不给就吵。后来搬回榜式堡居住至今。2012年10月份被告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并和于家人失去联系。前年我曾起诉与他离婚未果。我俩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他离婚。被告郑某某缺席,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1年7月1日未办理登记手续便生活在一起,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男孩郑某甲现年24周岁,女孩郑某乙现年16周岁。2012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并与家人离去联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外债。上述事实,有榜式堡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信》及当事��的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去向不明长达四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二、男孩郑某甲(已成年)。女孩郑某乙现年16周岁由原告抚育至18周岁止。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庆利审判员 王尤庆审判员 杨明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