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杨海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08号。法定代表人:陆海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荣。上诉人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3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系在南通市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海荣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在南通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