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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887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本国,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