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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赵某某、马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被执行人马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马某某有权向赵某某追偿;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户,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一年。赵某某账户:6228482946062149366马某某账户:62284829412182038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