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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覃事伟、陈凤玉与覃业喜、覃业传、覃业雷、覃业兵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事伟,陈凤玉,覃业雷,覃业兵,覃业喜,覃业传,胡中南,向延明,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覃事伟,男,1952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陈凤玉,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业雷,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业兵,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业喜,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业传,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胡中南,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向延明,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臣,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事伟、陈凤玉与被执行人覃业喜、覃业传、覃业雷、覃业兵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七名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查找到七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二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七名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名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71213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中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冉成文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自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