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华与被告聂海彬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华,聂海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593号原告李荣华,女,193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无线电七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理人刘胜利,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原告李荣华之子)被告聂海彬,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华诉被告聂海彬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荣华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闻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