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张朝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张朝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670-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传敬,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朝起,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朝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某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张朝起应偿还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王分社本金50000.00元及其利息;2013年12月31日,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该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后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张朝起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1执1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国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