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民终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周直丽、赵金凤等与周跃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跃岭,周直丽,赵金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民终2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跃岭,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凤,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周直丽,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跃岭,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上诉人周跃玲因与被上诉人赵金凤、原审被告周直丽健康权纠纷一案,赵金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周跃玲、周直丽赔偿赵金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000元。二、周跃玲、周直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过审理,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周跃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赵金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1月22日傍晚,在新乡××××村周跃岭家,因家务事周跃岭与其小姑赵金凤产生矛盾继而双方发生拉扯冲突。后周跃岭打电话喊来其侄子周直丽在西永康村赵金凤姐姐赵金梅经营的小吃店找到赵金凤,在该店门口周跃岭、周直丽将赵金凤打伤。后赵金凤弟弟报警,经新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金凤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周跃玲、周直丽分别被新乡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且罚款。事发后,赵金凤被送至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头面部外伤;2、腹部外伤、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3、左肩关节肱骨头、肩锁关节锁骨仙骨髓水肿;4、肩袖损伤。共计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0426.06元。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25402元/年;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赵金凤系××人。周跃岭、周直丽通过周跃玲儿子已赔偿赵金凤20000元。原审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周跃岭、周直丽将赵金凤殴打致轻微伤,侵害了赵金凤并造成赵金凤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金凤系××人,且被打至轻微伤,可以认定周跃玲、周直丽的侵害行为造成了赵金凤严重的精神损害。周直丽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10426.06元。2、误工费1043.92元(住院15天,25402元/年÷365天×15天=1043.92元);3、护理费1170.08元(住院天数15天,28472元/年÷365天×15天×1人=1170.0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新乡市住院天数15天×15元=225元);5、赵金凤要求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为200元;6、精神抚慰金,因赵金凤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且赵金凤系××人,根据案情及当地的经济条件,本院酌定为3000元。以上赵金凤的合理损失共计为16065.06元。被告周跃岭、周直丽通过周跃玲儿子已赔偿赵金凤20000元,故赵金凤要求二被告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150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金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由赵金凤承担。周跃玲上诉称:一审判决15000元,不属实。2015年1月22日赵金凤到周跃玲家闹事,先打周跃玲公公,周跃玲上前阻拦时,赵金凤又打周跃玲。周跃玲对周直丽说,我教训她,你们给我助威就行。周跃玲用木棍打她两下是为婆母公公教训。赵金凤出院后,周跃玲自家叔公赵志勇去找赵艳军说事,赵志勇说赵艳军要7000元,后几次找派出所,并支付2000元做调解。周跃玲住拘留所时,儿子赵进功给赵金凤20000元,周跃玲儿子并不知情,张照勤威胁周跃玲家人,并把周跃玲父亲周某到住院,住院费5000元,由赵金凤承担。所有费用加起来38166元,加周跃玲公公工资卡三年应该周跃玲得。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赵金凤承担。上诉人的一切损失由赵金凤和赵金凤的弟弟赵艳军承担。赵金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周直丽认可周跃玲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发后周跃玲的儿子赔偿赵金凤2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因周跃玲、周直丽二人将赵金凤殴打致伤,侵害了赵金凤合法权益并造成赵金凤人身损害,该事实由新乡县公安局新县公(合)行罚决字(2015)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因此周跃玲、周直丽对赵金凤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赵金凤的合理损失予以认定,因周跃岭、周直丽通过周跃玲儿子已赔偿赵金凤20000元,赵金凤的损失已得到弥补。原审法院驳回赵金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周跃玲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跃玲上诉主张的损失因与该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周跃玲在一审并未提起反诉,对周跃玲要求赵金凤赔偿其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周跃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万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