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阳与被执行人南京秀茂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阳,南京秀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周阳,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秀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杉湖西路9号31幢26室。法定代表人梁玉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3民初36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京秀茂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苏A×××××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