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高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高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50号。负责人刘基志,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野,男,1986年5月2日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葫路21-15号楼4单元602室,身份证号2107271986050266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高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