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行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与岫岩满族自治县骏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岫岩满族自治县骏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行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文君,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涛,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骏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胡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宗,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子英,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岫岩县环保局)认为本案应由岫岩满族自治县管辖,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行初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岫岩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的管辖异议。上诉人岫岩县环保局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予以改判。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制定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规定(试行)》[鞍中法发(2015)11号]文件。按该文件规定,海城市法院管辖铁东法院、岫岩法院、台安县法院辖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按此规定,海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岫岩县环保局上诉无法律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新宇审 判 员 胡 明代理审判员 李尧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