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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1040号原告:谭某某,女,住****。被告:胡某某,男,住****。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2月16日在祁东县金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16日生男孩胡某1,于2005年7月28日生女孩胡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且被告生性多疑,对原告关心甚少,致使原、被告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自2014年以来,被告从不告诉原告财产情况,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胡某某辩称,对原、被告相识、结婚及生育小孩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2月16日在祁东县金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16日生男孩胡某1,于2005年7月28日生女孩胡某2。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沟通交流较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现原、被告所生的两个小孩均在原告父母处带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关系长达十余年,且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夫妻感情较好。现因双方在外务工分居两地导致夫妻之间沟通交流较少,从而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均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交流与沟通,彼此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相扶持,双方共同抚养好小孩,夫妻和好尚有可能。综上所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谭某某请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移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