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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吕红与郭鹏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郭鹏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867号原告:吕红,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郭鹏利,男,45岁,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吕红与被告郭鹏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吕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吕红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吕红56.00元,另56.00元,由吕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