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XX毛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与于某、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毛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某,范某,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69号原告:XX毛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某。被告:范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XX毛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范某、谢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1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1元。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