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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XX毛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与于某、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毛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某,范某,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69号原告:XX毛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某。被告:范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XX毛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范某、谢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皮辅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1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1元。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