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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蒋林与徐加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蒋林,徐加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朱蒋林。被执行人:徐加增。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朱蒋林与被执行人徐加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1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加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913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6年5月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朱蒋林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朱蒋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加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109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蒋林发现被执行人徐加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