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抗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5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女,汉族,1944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女,汉族,1958年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3,男,汉族,195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4,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5,男,汉族,1956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6,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申诉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申诉人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监(2016)1300000009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崔 莉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茂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