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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全才与和静凯业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李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才,和静凯业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马全才,男,53岁。被执行人:和静凯业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二十一团场。法定代表人黄开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丽(曾用名李霞),女,3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全才与被执行人和静凯业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全才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涛审判员 祝焕生审判员 刘春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