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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凤刚与南海博、广西众合鑫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刚,南海博,广西众合鑫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赛赛,李丽琴,郭靖,王桂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319号申请人:赵凤刚,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南海博,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广西众合鑫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新阳路68-2号。被申请人:梁赛赛,男,成年,住广西省南宁市。被申请人:李丽琴,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郭靖,男,成年,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被申请人:王桂轩,男,成年,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申请人赵凤刚诉被申请人南海博、广西众合鑫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赛赛、李丽琴、郭靖、王桂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凤刚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赵凤刚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成审判员  翟坤达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