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子英与金堂县赵镇天成家电商场、被告余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英,金堂县赵镇天成家电商场,余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民初2298号原告:黄子英,女,1961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金堂县赵镇天成家电商场,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经营者余天成,男,194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余天成,男,1946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黄子英与被告金堂县赵镇天成家电商场(以下简称天成商场)、被告余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子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天成(暨被告天成商场的经营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子英诉称,2014年11月29日,余天成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余天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余天成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余天成(暨被告天成商场的经营者)书面答辩称,借款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余天成系天成商场的登记经营者。2014年11月29日,余天成、天成商场向黄子英借款3.5万元,约定归还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并出具借条一份,余天成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天成商场在借条上盖章。借款期满后,余天成、天成商场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黄子英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余天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天成商场的工商登记信息、借条原件一份及黄子英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天成、天成商场向黄子英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借款期满后,余天成、天成商场未返还借款本金,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黄子英要求余天成、天成商场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余天成(暨被告天成商场的经营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当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堂县赵镇天成家电商场、被告余天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子英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金堂县赵镇天成家电商场、被告余天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宝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斯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