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912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梅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友俊,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