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02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淑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873号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冬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忠,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淑君,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