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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胜恒石材经营部与郫县金石源大理石材经营部(经营者:熊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胜恒石材经营部,郫县金石源大理石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胜恒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新世界建材市场T区9幢8-9号。经营者张丽珠。被执行人郫县金石源大理石材经营部(经营者:熊能),经营场所:成都市郫县犀浦镇石亭镇西南石材城5幢11号。经营者熊能,男,1967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胜恒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郫县金石源大理石材经营部(经营者:熊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胜恒石材经营部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郫县金石源大理石材经营部(经营者:熊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郫县金石源大理石材经营部(经营者:熊能)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99651.64元及利息,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蒲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