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斯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斯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802号原告深圳市奥斯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新塘路78-2号第五栋第六楼d区。法定代表人周元明,职务董事长。被告深圳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兴社区大塘路徳力普科技园厂房一栋二至五层。法定代表人吴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奥斯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奥斯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斯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