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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廖宗素与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宗素,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958号原告:廖宗素,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童思惠。原告廖宗素与被告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廖宗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宗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宗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廖宗素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