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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3655号原告:吴某,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易某,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吴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吴某与被告易某离婚。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月23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沟通困难,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月23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二人年龄相差太大,沟通困难、互相不能体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法院通知领取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积极参与诉讼,消极对待该纠纷,可以看出被告无挽回婚姻的态度,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易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